综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8 年1 月26 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十节 期 间 计 算
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十章“期间计算”规定: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