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 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 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 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 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