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前提我所将推出的结论,初看起来可能显得只是一种狡辩;不过只要稍加思考,它就能够被认为是令人信赖和满意的。这个结论就是:既然我们仅仅能够假设,而永远无法想象对象与印象间的一个种类上的差异,因此,针对印象之间的联系与矛盾,我们所形成的所有结论都无法确定它是否能够应用于对象上;不过在另一方面,针对对象所形成的所有这一类结论我们却是必然能够应用于印象上面的。理由很容易说明。既然一个对象被假设为不同于另一个印象,故而我们无法确定,在我们依据印象进行推断时,我们的推断所根据的那种情形,是不是对象与印象二者所共有的。在那一点上对象依然能与印象不同。然而当我们先形成有关对象的推理时,那么这种推理自然地就一定扩展到那个印象上。这是由于那个论证建立在它上面的那个印象的性质至少固然是被心灵所想象到的;而且倘若那种性质与一个印象不是共有的,那么它自身也就无法被我们所想象,因为我们所有的观念都是由印象这个根源得到的。故此,我们就能够建立一条确定的理论,我们依据任意原则(除非是依据经验而作的一种不规则的推理)我意识到的对象之间的联系或者矛盾、所有都能扩展到印象上,虽然与这相反的命题,即“印象之间能够发现的一切关系也是对象所共有的”那个命题,可能不是一样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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