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诸约中,订定(一)公元一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前,颁布民商法;(二)撤销领事裁判权之后,许外人内地杂居;(三)彼此侨民课税,不得高于他国人,或异于他国人,以为交换条件。然此约订定之后,迄今未能实行。惟墨西哥于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一月,自动宣言放弃(德、奥、俄等国,欧战后即失其领事裁判权)。
撤销领事裁判权,其实是不成问题的,只要我国司法,真能改良,自不怕不能实行。我国的司法改良,在于(一)彻底改良司法界的状况,(二)且推行之及于全国,此即所谓“司法革命”、“司法普及”。既需经费,又需人才,又需行政上的努力,自非易事。目前清末年订定四级三审制初级、地方、高等三厅及大理院。初审起于初级厅的,上诉终于高等厅,起于地方厅的,终于大理院。至公元一九三三年,改为三级三审(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前此司法多由县知事兼理,虽订有种种章程,究竟行政司法,分划不清。公元一九三五年起,司法部已令全国各地,遍设法院。这都是比较合理的。真能推行尽利,我国的司法自可焕然改观了。
疑难字词的注音与解释:
①剕[fèi]:古代砍掉脚的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