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来西洋各国,及尔国夷商,赴天朝贸易,悉在澳门互市,历久相沿,已非一日。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是以(所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使)得日用有资(物),并沾余润。……特此再谕。”
马戛尔尼在半欢送半驱逐状态下,毫无所得回国去了。
(三)外国商人在广州的待遇
康熙五十四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广东官吏订立合同,英商得在广州自由通商,并得若干商业上的便利。五十九年,广东商人组织一种机关,称为公行,业务是规定出口货的价格,保证卖货人的利益。经外商提出抗议,公行暂时停止。
清朝指定广州是唯一的外国通商口岸,其他口岸偶来商船,抽税极重,驱使归向广州。广州官(上自总督,下至税吏)抽各种合法与不合法的商税以后,又勒索贿赂,毫无限止,外商屡求减轻,甚至提出停市作要挟,清官吏有恃无恐,全不理会,外商只好忍受贪官的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