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必须提及试图回避这个问题的两个尝试——这两种尝试都给人留下了一种孤注一掷的印象。一种是古代极端强烈的尝试,另一种则是现代精巧细微的尝试。第一种尝试是早期教父的“因为它荒谬,所以我才相信(Credo quia absurdum)。”[16]这种观点坚持认为,宗教教义处于理性的管辖范围之外——是高于理性的。它们的真理只有在心灵深处才能被感觉到,它们也不需要理解。但是,这种相信(Credo)只有在公开承认的情况下才有意义。但作为一种有权威的声明,它却没有约束力,难道我非要相信每一种荒谬绝伦的东西吗?假如不是这样的话,那为什么唯有这种荒谬绝伦的荒唐之言是特殊的呢?这只能依靠理性,而不能由法庭来裁定。假如宗教教义的真理依赖于能证明该真理的内在经验,那么,对于那些没有这种宝贵经验的许多人来说,应该怎么办呢?一个人可以要求每一个人运用他所具有的这种理性天赋,但却不能根据只有少数人才有的一种动机为基础,来制定一个可普遍适用的契约。如果一个人能从一种使他深受感动,心醉神迷的状态中,获得对宗教教义真实性的不可动摇的坚定信念,那么,这种真实性对别人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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